上海为什么不可以养德牧?
说几点。 1,首先应当明确一点,城市立法禁止某犬种饲养,其立法依据是动物防疫法、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;而所谓“危害社会”云云,属于行政解释范畴(比如某些地区规定,狗只要咬了人,无论是否属于狗主动攻击或者主人没有管好,一概没收)。从法律上来讲,所谓“危害社会”不能成为立法的根据。
2,其次,需要明确一个概念:烈性犬种。目前中国对烈性犬种的界定主要指具有主动攻击性,可能会对人类造成危险的犬种。根据这个定义,大部分工作犬如导盲犬、警犬等都不在此列——毕竟它们的工作就是与人密切接触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德牧不是烈性犬。但请注意,这是在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的解释。如果从国际比较来看,德牧无疑是烈性犬。
3,需要理解一个事实:任何一条犬都有潜在的攻击性和危险性,一只家养的幼犬尤其如此。德牧作为犬中大型犬之一,其身高体壮,天生就有相对较强的攻击性。这一点对于所有犬主来说都是应该牢记的。
4,最后,需要对“烈性犬”的定义做出法律层面的解读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,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,只有符合一定标准且经过正规登记的犬才能称之为“烈性犬”。未经登记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犬只被统称为“野狼”,受到的法律约束几乎为0.这也就意味着对于“烈性犬”的认定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次,一是是否属于危险犬种,二是是否具备一定的危险性。前者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相关动物的生物学特征,后者则主要取决于主人的驯养水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