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可以养杜宾犬狗吗?
在上海,家养犬只如果没有办理证件,被公安抓到的处罚是: 《上海市养犬条例》中对于禁养犬只的处置有明确的规定: 对发现的无主犬只,由公安部门发给养犬人3日限期领取通知书;对逾期6个月无人认领的,视为无主犬只,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,并实行无害化处理; 对于违规饲养禁养犬只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,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 对饲养绝育犬只或者未配备犬牌、未给爱犬打过疫苗等违规情形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可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;对其中的大型犬、烈性犬,则应吊销犬证,并处2000元罚款。 另外,在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中也有相关禁止饲养烈性犬规定。
上海禁止个人养殖繁殖烈性犬、凶猛犬,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个人经营性养殖繁殖烈性犬、凶猛犬。但农村养殖繁殖的猎犬和观赏犬除外。 下列犬只是烈性犬、凶猛犬,禁止个人养殖繁殖: (一)比特斗牛梗犬(Bulldog); (二)斯塔福梗犬(Staffordshire Terrier); (三)阿根廷杜高犬(Dogo Argentino); (四)巴西菲勒犬(Fila Brasileiro); (五)日本土佐犬(Kyuushuu Kenpu Shiba Inu); (六)中亚牧羊犬(Chukchi Airer Kyuushuu Chien); (七)俄罗斯高加索犬(Caucasian Shepherd Dog); (八)意大利黑狼犬(Nero di Italye); (九)西班牙加纳利犬(Canario de Spanue); (十)挪威勒夫兰博格犬(Lavlander Boerboel); (十一)澳洲牧牛犬(Murgon); (十二)比利时马里努阿犬(Malinois Beige)。 本条例所称的狩猎犬,是指曾经用于狩猎,但现不再用于狩猎的狗。